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05民初2512号 |
案号 |
(2019)浙0205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江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货款700 067元、垫资利息122 815.44元及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0 0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钢材不足吨数的补偿款225 378.72元;(3)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律师费10 000元;(4)被执行人烟台中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5)被执行人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厚琨钢铁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6)负担案件受理费元19324元,执行费12988.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0205执5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5882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平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0336314564E |
登记机关 |
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路小区7号楼2单元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