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604民再8号 |
案号 |
(2017)辽0604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本院(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审被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原审被告孔宪坤工程价款5 424 990元范围内对原审原告张秀军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650元,减半收取2 825元,由原审原告张秀军负担975元,原审被告孔宪坤负担1 850元,原审被告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对原审被告孔宪坤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7-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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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3120069344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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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振兴区港湾街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