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378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8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被告从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邱明玮剩余借款本金85041.3元、利息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5041.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邱明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598元,由原告邱明玮负担398元,被告从鹏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