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424民初279号 |
案号 |
(2020)宁0424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明同意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志亮劳务费及房屋租赁费共计82000元;二、如果被告马明逾期向原告赵志亮支付上述费用,需再向原告赵志亮支付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元,由被告马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