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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惠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4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1084号
案号
(2018)粤0203执恢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229005.79元及利息、复利58140.15元(利息、复利已计至2016年5月6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复利,以两笔借款分别对应的利率计付,其中一笔以借款本金729005.7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1.76%计付,另一笔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1.10%计付)。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就被告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质的其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始兴县凉口灌区改造配套工程施工(第一标段)——凉口陂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沙石供销合同订单项下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林惠光、蒋小恒对被告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林惠光、蒋小恒承担了担保责任,可以向被告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97.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97.16元,由被告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林惠光、蒋小恒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时间
2018-04-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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