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换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8民初889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换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郑彩霞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300000元,按月息1.3分,从2019年4月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以本金100000元,按月息1.3分,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以本金100000元,按月息1分,从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以本金50000元,按月息2分,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郑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68元,由陈换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