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5********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74111号 |
案号 |
(2020)沪0115执15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开东借款80万元; 二、被告程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开东逾期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程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