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德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8********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618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谢德扬分期支付大新县大华化肥厂肥料款14 400元,由谢德扬于2020年3月30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2 800元,余款3 200元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结清;二、如果谢德扬在分期支付欠款的过程中,有任一期逾期或者未足额支付,大新县大华化肥厂可以对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谢德扬负担,随欠款一并支付给大新县大华化肥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