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829民初802号 |
案号 |
(2018)新2829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谢玉峰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被告胡桂林、陈秀琼、钱基好、蔡琼英、梁强、崔德兵、张兴全、蒲光荣你、钱江军、胡德勇、杨培连、刘凤琼、严成、代含孟、唐果、田文易、管太蓉、赵映洲、叶昌斌、何明、钱绪全、杨光孝、黎光浩、黎静、李咏果、何震华、陈国强、李月蓉、陈万秋、尤富贵、刘彪、陈万国、田明见、任强、刘勇、陈国帅、周海、邓来双、庹发均、杨艳春、何江、周文学、敬延礼、黄丹、唐明换、何奎、蒲大翠、周余章、陈霞、杜刚、何祥康、刘道树、何德海、杨衍贵、谢兴明、汪峰、聂小龙、钟志龙、杨克文、杨克杰、何正东、赵顺、邓双聪、邓应红、张小龙、高迪、周军、赵春林、任祥树、张学重、刘瑞云你、刘桂秋、郑涛、曹西亭、牛荣连、肖保龙、程传霞、翦文阁、秦红光、郑广新支付劳务工资286.8万元。(具体的工资数额由诉讼代表人分摊扣减后予以发放)二、第三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欠付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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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永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67022667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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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26号院碧绿花园高层16-B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