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5808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2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西昌市恒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19948.4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邓天国、柏宗云、王文静、胡学伟、李全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昌市恒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99元,由西昌市恒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邓天国、柏宗云、王文静、胡学伟、李全疆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582执21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99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天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1667430105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西昌市长安西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