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7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2民初3889号 |
案号 |
(2020)苏0922执1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华自愿归还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2日结欠利息3671.88元,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6.3125%计算),上述款项,被告张华从2020年1月开始,每月20日前归还18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张华如有一期未按时归还,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归还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蒋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华、蒋敏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付,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