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4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81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1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小平、刘华香应当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此款限被告钟小平、刘华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林贱生、刘平香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贱生、刘平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小平、刘华香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被告钟小平、刘华香、林贱生、刘平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