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解正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6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2247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良元、陈邦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为3306.82元,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鹿建文、李慧芬、倪良忠、解正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六名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