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5********0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5680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汤口路顺美家园1#楼(顺美购物广场)第1层a118商铺返还给原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68624元,并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19656元/年的标准继续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将上述第一项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40元,由被告宋霞负担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8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