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中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2960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1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中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祖林工资52586.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60元,由被告成都中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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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兴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55358838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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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西区)汇川街166号1栋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