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1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7民初4631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双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借款本金39794.04元、利息3290.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18.43元、其他费用137.19元,合计45339.82元。并自2019年10月11日起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逾期利率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至信用卡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王双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