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明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844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陈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35.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至2017年1月3日按月利率9‰计算,从2017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6‰计算。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陈明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