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新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民终22号(2016)桂13民终22号 |
案号 |
(2016)桂1302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被上诉人谢炳华、韦新幻对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罗新强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上诉人罗新强对广东汕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广投晓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5、驳回上诉人罗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0元,合计95840元,由罗新强负担10000元、由正凯公司、谢炳华、韦新幻提供负担858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