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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新幻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13民终22号(2016)桂13民终22号
案号
(2016)桂1302执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被上诉人谢炳华、韦新幻对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罗新强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上诉人罗新强对广东汕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广投晓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5、驳回上诉人罗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0元,合计95840元,由罗新强负担10000元、由正凯公司、谢炳华、韦新幻提供负担858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时间
2016-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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