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1250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昌九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152.7元;二、驳回原告南昌市昌九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南昌市昌九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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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小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9087129877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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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沿江大道南侧生物柴油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