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凡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7********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03民初1894号 |
案号 |
(2020)冀0803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孟凡明、项丽丽共同给付原告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计106270.64元。给付方式:被告孟凡明、项丽丽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0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150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00元,于4月30日前给付原告16270.64元。若被告孟凡明、项丽丽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孟凡明、项丽丽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14.06元、律师费30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项凤国对被告孟凡明、项丽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孟凡明、项丽丽、项凤国有一期未按照约定时间及金额偿还欠款,原告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四、原告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