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7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4民初4083号 |
案号 |
(2020)豫1104执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柏铁军房屋租金499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柏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75元,由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2677711549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