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亚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03********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1民初1262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乡市冠达二手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按月息8.1‰计算。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2.15‰计算,但应扣除已还利息239997.43元);二、新乡市林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赵亚楠、常立稳、刘海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林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赵亚楠、常立稳、刘海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冠达二手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