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1民初457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河南新乡祥云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本金96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月12日利息和罚息为3121510.8元,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6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1.25‰计算);二、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茹祥云、茹祥臣、茹祥昆、赵永谦、路世广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学俊以与茹祥臣的共同财产、王国贞以其与茹祥昆的共有财产、荆树霞以其与赵永谦的共有财产、靳世霞以其与路世广的共有财产承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三、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茹祥云、茹祥臣、杜学俊、茹祥昆、王国贞、赵永谦、荆树霞、路世广、靳世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乡祥云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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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永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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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胜利路与化工路西南角康乐佳苑6号楼二单元2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