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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庆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5397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2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孝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818.21元,截至2019年7月20日利罚、息7378.18元及期后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以479818.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4.53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玉林、胡庆梅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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