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强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1732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工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工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380.82元(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自2014年12月18日起计至2015年3月18日止);三、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工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自2015年3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何强勇、贺海梅对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强勇、贺海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工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6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