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13265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二、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7年10月16日的利息为1070100元、复利为91145.19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房产有权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陆真德、黄肖英、陆景丽对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被告陆真德、黄肖英、陆景丽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广西俊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景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00794337288W |
登记机关 |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友谊茗城第16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