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赫赤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FW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97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赫赤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中民工程款共计114932元,被告余爱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胡中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被告池州赫赤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余爱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爱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1MA2NG1FW9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