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01226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恢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志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徽商公司借款2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郑志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徽商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三、郑志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徽商公司律师代理费78674元。四、龙升公司、龙升玻璃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五、徽商公司有权以龙升幕墙公司(现已变更为龙升公司)名下无锡市通江大道888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wx100041321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91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优先受偿。六、驳回徽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660元(已由徽商公司预交),由郑志理、龙升公司、龙升玻璃公司负担。郑志理、龙升公司、龙升玻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徽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志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30712093T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