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民初字第00803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潘新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海燕借款100万元,并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已付29万元应予抵扣)。二、潘新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海燕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延寿堂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延寿堂大药房、无锡延寿堂药业零售有限公司均对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潘新敏追偿。四、驳回林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10元,由潘新敏负担。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延寿堂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延寿堂大药房、无锡延寿堂药业零售有限公司均对此连带负担,负担后有权向潘新敏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志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30712093T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