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3406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青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本息673775.43元,并承担逾期罚息(并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99741.6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梁金萍、刘生、郝翠英、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金萍、刘生、郝翠英、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242元,由被告潘青红、梁金萍、刘生、郝翠英、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青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69259358X1 |
登记机关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