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正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4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128民初2055号 |
案号 |
(2018)赣1128执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正良所欠原告严林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被告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正良同意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 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 000元,余款本金50 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原告严林对此无异议;二、如上述任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被告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正良同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