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正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4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128民初2092号 |
案号 |
(2018)赣1128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敏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日止);二、被告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900元,减半收取3 950元,由被告方正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