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2民初2020号 |
案号 |
(2018)赣0822执1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新根支付工程款908659.50元及此款逾期给付的利息(即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6元(原告已预交6443元),由被告江西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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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正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873198135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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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集镇政府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