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6********6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26民初631号 |
案号 |
(2020)湘1226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唐秀飞欠款23.8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被告陆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