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2242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刘文仲、张宏明给付原告宋瑞华、于东玉劳务费728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2、被告涿州市建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由被告刘文仲、张宏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2执113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287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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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贾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567320507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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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隆化县隆化镇安州街富卿苑小区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