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5民初345号 |
案号 |
(2019)冀0825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37名原告工资272 857.00元,(具体数额见下表)序号姓名尚欠工资1于洋14060.002于宝新17370.003于双江1500.004霍建强8255.005张新4000.006刘卫国11350.007张东方2400.008黄德胜9544.009于保臣1800.0010于臣2550.0011于朋9564.0012徐海龙5700.0013徐海军5435.0014于洋8895.0015夏红旭5475.0016丁凤忠5150.0017夏振良6813.0018黄德海11894.0019林春阳11500.0020王小伟8136.0021于飞8918.0022于保松8756.0023张华4200.0024王清国3000.0025于荣顺5400.0026高爱民9054.0027王磊8156.0028胡艳霞3412.0029于龙12820.0030于保秋7710.0031杨立2250.0032黄强6111.0033于猛10094.0034王艳利3900.0035于德龙10813.0036于保树11922.0037徐海亮4950.00合计272857.00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爱湘人民陪审员 赵允才人民陪审员 丛培龙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页:一、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825执2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285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567320507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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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隆化县隆化镇安州街富卿苑小区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