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1659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19)黑0521民初1659号,一、被告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安装维修费100 580元、2015-2016年度前热费1 181 917.7元、2015-2016年度漏报房屋热费337 805元、2016-2017年度热费658 947元、2017-2018年度热费617 907元、2018-2019年度热费337 387元,以上合计3 234 543.7元。并分别以 100 580元、1 181 917.7元为本金给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337 805元为本金给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 658 947元、617 907元、337 387元为本金给付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 259.99元(原告龙杰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龙杰公司负担5 637.7元,被告金城公司负担35 622.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昌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155612333X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宏运小区(1-2幢)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