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3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2民初208号 |
案号 |
(2018)湘0302执1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颜育综、颜志国、田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跃南、蒋年春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二、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跃南、蒋年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2元,由被告颜育综、颜志国、田余文负担 3711元,由原告黄跃南、蒋年春负担30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183780125G |
登记机关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陵矶新港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