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27民初6917号 |
案号 |
(2018)鲁1327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本金3 849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000元,由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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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益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373728238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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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号1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