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凉山州佳信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惠民初字第2342号 |
案号 |
(2014)惠执行字第01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凉山州佳信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058100元。 二、被告张玉林对被告凉山州佳信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凉山州佳信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22元,由被告凉山州佳信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7-31 |
发布时间 |
2014-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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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玉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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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西昌市长安西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