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锦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2********0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81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0)桂1481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谭锦治向广西凭祥市鸿桂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41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2304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二、驳回广西凭祥市鸿桂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元,保全费1684元,由谭锦治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