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尚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1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5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韦尚侦向原告蓝理坚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韦尚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