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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4********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5民初748号
案号
(2020)桂0125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蓝同积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修建的位于其房屋东面水泥通道北侧的长约3米、宽约0.3米、高约0.2米的混凝土构筑物;被告蓝同积、蓝锋、蓝先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蓝常德、韦月鲜房屋南面门口外长约4米、宽约2.2米的通道范围进行水泥硬化;驳回原告蓝常德、韦月鲜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蓝同积负担50元,由被告蓝锋负25元,由被告蓝先负担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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