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8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1民初5308号 |
案号 |
(2017)津0111执2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尚欠原告恒业建达(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03381元,此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3381元;二、如果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意一期不按承诺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加付2万元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4587元,全部由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8-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华超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308488719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曹妃甸区唐海镇桥西小区小庄里18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