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8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5民初271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 581 1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404元,减半收取16 202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118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0230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华超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308488719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曹妃甸区唐海镇桥西小区小庄里18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