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中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4民初3010号 |
案号 |
(2017)苏0324执4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宿迁中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永周租赁费31000元。2、驳回原告单永周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原告单永周承担185元,被告宿迁中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元(于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05 |
发布时间 |
2018-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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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辉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157039152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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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人民路1号乡政府院内办公大楼2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