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2民初1087号 |
案号 |
(2020)皖0602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张雨啸借款本息30万元(其中本金1692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之后利息以本金15万元,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全部总额不超过原告张雨啸的债权45万元;二、被告吴艳民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吴艳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蒋军追偿;三、被告蒋军、吴艳民向原告张雨啸履行清偿义务后,原告张雨啸与第三人刘虎、第三人刘虎与被告蒋军、吴艳民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四、驳回原告张雨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蒋军、吴艳民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