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卫功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5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2880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夏世锐与被告唐昭俊、卫志友、卫功军、卫功陆一致确认四被告欠付夏世锐劳务款85580元;二、被告唐昭俊、卫志友、卫功军、卫功陆于2020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夏世锐劳务款85580元;若逾期未支付,则四被告需以85580元为基数向原告另行支付5%的违约金;三、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夏世锐负担485元,唐昭俊、卫志友、卫功军、卫功陆负担485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