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4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民再3号 |
案号 |
(2017)冀0825执1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李超等十人工资15750.00元,返还上诉人李超等十人劳务费3900.00元、垃圾清理费11900.00元,共计31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合计20.00元,由被上诉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时间 |
2017-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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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连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77440480X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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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承德双桥区水泉沟8#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