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征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04民初592号 |
案号 |
(2018)辽0604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征环于2018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丹东市振安区安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爱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 556元,减半收取3 278元,由被告白征环负担,被告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爱民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